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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贷业务中的法律实务-特殊群体的借款和担保资格

在开始本次的分享之前,我们先来提个问题:为什么银行不愿意接受这些人(机构)?哪些机构?学校,幼儿园,医院。

很多银行都会在政策中规定,不接受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公立医院、公立学校等作为借款人,也不接受他们提供担保。还有的更绝,不接受特殊岗位或职务的公务人员申请贷款和提供担保,但是不会写进担保政策。

《担保法》第9条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。” 

37条:“下列财产不得抵押:……(三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……”

本文首发于知乎专栏《实战信贷经验分享》,作者米斯特汤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
法条很好理解,初入信贷行业的小朋友都会被老师反复叮嘱。可是,在信贷圈子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,非公益的学校、幼儿园和是不是可以作为担保人呢?这些机构是企业,是以盈利为目的。作为担保人,合法!

民营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很挣钱呀,银行嫌贫爱富,冲啊,一头扎进去,给民办小学放贷,给民营医院放贷,他们都是很挣钱的借款人,而且是现金流非常充足的借款人。可是,贷款放出去就有风险,万一还不了贷款呢?万一客户挪用贷款做其他投资了呢?你说有抵押物,有校舍,有病房,有设备,我问你,怎么执行?

民办学校贷款到期不还,你能不能查封他的校舍?你能扣押他的设备?先问问学生家长同意不同意,先问问病号同意不同意。

这还不是重要的,打开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,翻到第三条第一款,上面赫然写着:“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”

看来,你让民办学校提供担保也不可靠。于是,明智的做法是不用学校的任何资产作担保,不管是校车还是校舍,哪怕是老板的个人财产也不要。要贷款不是吗?麻烦你提供商品住宅作抵押物,或者提供一个第三方企业来担保,你好我好,合作愉快,万事大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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